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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04月27日 00:00  点击:[]

宁德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政管综〔2011〕107号)、《福建省教育厅经费直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闽教财〔2012〕300号)、《宁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宁政〔201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等。其中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与使用的基本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明晰资产的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合理配置并有效利用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对经营性资产实行监督,以实现其保值与增值,从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资产管理体制、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并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5个层次进行管理。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和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挂靠资产后勤管理处,由分管资产工作的校领导分管,负责对各系(部门)占有和使用学校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代表学校对其资产行使代表权、监督管理权、投资收益权、处置权等,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组织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对学校的资产进行合理配置和监督管理,以保障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促进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完善学校各项资产的购置、登记入账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资产的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固定资产等各项长期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四)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办理学校各项资产的配置、处置等事项的审核以及报备手续;

(五)负责组织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界定以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第七条 根据学校国有资产性质和用途的不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并承担相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行使相关的管理权力,确保产权明晰,其具体归口管理单位及其分工如下:

党政办公室负责除创作性成果外所有无形资产和车辆调度的管理;

科研处负责无形资产中创作性成果的管理和以科研专项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相关资产的审批;

教务处负责教室资源的调剂及管理;负责全校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审批和管理;

财务处负责学校货币资产以及对外投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价值核算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学校资产财务总账(一级账)的管理,定期开展账账核实和清产核资工作;

资产后勤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二级账务管理;负责在建工程的管理;负责后勤用房和除已明确部门管理范围之外的学校其他公共设施的管理,定期开展账账、账卡、账实核查和清产核资工作;

图书馆负责图书(含数字图书)资料总账(二级账)及其相应明细账(三级账)的管理,定期开展账卡、账实的核查工作;

各系(部门)负责本单位使用的各类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八条 各系(部门)等学校资产使用管理单位的职责是:

(一)在各归口职能部门指导下,贯彻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使用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定期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三)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的保管、维修和维护责任制,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率、完好率;

(四)努力提高单价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率,购前充分论证、购后做好资源共享工作;

(五)加强对原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及化学危险品的科学管理和安全使用,防范资产的积压与浪费,做到物尽其用以发挥最大效益;

(六)配合资产后勤管理处进行国有资产的清查、界定、登记、统计汇总和监督检查工作;

(七)各资产使用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一位领导分管负责落实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在职的专(兼)职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是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资产管理员因工作变动,应及时做好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资产使用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符合上级规定的配置标准;

(五)节能环保,国产、省产优先。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使用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等因素,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性能,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制定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二条 各单位配置更新资产,须按规定履行资产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购置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范围之外的,在学校资产后勤处的监管下,由各二级单位自行组织零星采购,由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的原则,即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建)。调剂的范围包括:

(一)超标配置的资产;

(二)低效运转、利用率低的资产;

(三)长期闲置的资产;

(四)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闲置不用的资产;

(五)其他需要调剂使用的资产。

第十五条 资产后勤管理处负责资产的调剂工作。

第十六条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擅自处理或购入的非经营性资产,资产后勤管理处有权不予登记入账,财务处有权不予报销,并报送分管领导直至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无论采用何种预算管理形式购置(含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国有资产,学校固定资产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采用二级网络化平台管理模式,校内各单位新增固定资产均应通过资产网络管理系统,录入新增资产的相关信息,打印固定资产进仓单,到资产管理科审核盖章,办理进仓建账手续。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把好固定资产购置关,要提前编制购置计划,做好购置论证,避免重复、盲目购置。固定资产购置按相关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置完成后,各业务管理部门或各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登记入账。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登记和建档制度。

(一)各单位凡因购置、建造、改良、受赠、报损、调拨和划转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实物量和价值量的增减,均必须到资产管理科办理固定资产增减手续,并相应地调整财务账面价值;

(二)基建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及建筑物竣工验收之后,应及时到学校楼房管理科办理固定资产的报增手续;

(三)各业务管理单位对房屋建筑物、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文物等重要的固定资产,以及在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地予以收集、整理、归档和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上交学校档案室。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制度。财务处设固定资产财务总账(一级账),资产管理部门设固定资产明细账(二级账),使用单位设固定资产明细账(三级账)与一物一卡的固定资产卡片;各管理单位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维护和使用考核制度。各单位应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设专人负责,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并制定绩效考评制度,以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地进行合理调配,从而提高资产的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领用与借用制度。各单位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借。确需出借的,校内借用要由借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审批并办理借用手续;校外借用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校分管资产管理部门的领导审批并办理借用手续;各单位对收回领用与借出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地予以勘验,以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借出固定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毁损和丢失赔偿制度。各单位对非正常原因而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具体办法另定。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的交接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办理好资产的交接手续:

(一)机构合并、分立等调整相关单位,按“先办理交接手续后进行调整”的原则,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财务处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和相关的交接手续;

(二)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而离岗时,要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且需要经系(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和盖章,并报学校的资产管理科备案后方可离岗。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资产处置是指改变资产原来的用途或产权发生变动的调拨、转让、租赁及报损报废等原因减少资产的处理。这些变动处理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必要时,还应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 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并拟定处置方案,经审批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处置学校的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按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拟处置资产的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值,如果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的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资产处置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九条 电器电子类资产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或经专业技术部门鉴定无法修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统一的回收处理制度。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应按国家保密工作的要求,交由指定的涉密设备定点销毁单位处理,严禁进场交易或自行处置。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预算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2011〕11号)文件规定,国有资产的报损、报废、报失的审批应按以下权限办理。

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批量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填写《宁德师范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详细说明情况及技术鉴定,经各系(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资产管理科,由资产管理科审核汇总,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之后,由财务处报市教育局和财政局审批,核准本校一级账。经批准后,废品按有关规定统一回收处理。单位价值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批量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填写《宁德师范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详细说明情况及技术鉴定,经各系(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资产管理科,由资产管理科审核汇总,报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报市教育局审批,并于每年元月底以前将前一年度本系统国有资产处置汇总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经批准后,废品按有关规定统一回收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出售、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将国有资产整体或者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六)涉及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七)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项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财政部门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六)上级资产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具体实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加强产权产籍管理,妥当保管各类实物资产的购置凭证,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车、船和其他有权属登记要求的资产权属登记及其相关产权转移或变更的手续。

第三十七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八条 当学校的资产发生产权纠纷时,由资产后勤管理处会同党政办、纪检监察审计处、法律顾问等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调处。

第八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各单位应通过学校国有资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各资产占用单位应按学校要求,及时报告国有资产使用情况;并就国有资产增减变动、结存情况及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情况,向学校资产后勤管理处提供书面报告及报表,报告内容应当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资产后勤管理处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及报表格式,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对学校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报告内容应当准确、完整。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全校教职员工都有管好、用好学校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并依法维护各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各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各项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各单位对所占有国有资产是否登记齐全、账实相符,统计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三)对所占有国有资产是否做到合理、有效、节约使用;

(四)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处置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五)对外投资的资产是否做到保值增值,其收益是否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六)学校国有资产是否遭到侵犯、损害;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对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后勤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同时,经请示学校,有权依法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职责要求,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资产产权登记和填报学校国有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学校国有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第四十五条 学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违反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情节严重,造成学校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上一条:宁德师范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水电维修材料购买使用与水电费收缴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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