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师范学院校内道路、园林绿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德师范学院校内道路、园林绿地的管理,营造清洁、优美、文明的校园学习、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学校范围内规划、建设、养护、维修、管理或使用校内道路、园林绿地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内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校内空地、路肩及其附属设施和校园规划确定的校内道路预留地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地,包括校内公共绿地、住宅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第四条 资产后勤管理处是校内道路、园林绿地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校内道路、园林绿地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应珍惜、合理使用校内道路、园林绿地,对损害相关设施的行为应积极进行制止、检举和投诉。
第二章 校内道路、园林绿地的建设
第七条 校内道路、园林绿地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
依附于校内道路的各类管线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压力管让非压力管的施工原则和技术规范,与校内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校内道路建设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园林绿地规划设计应当充分利用自然与人文条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符合校园整体规划,体现民族风格和学校特色。
第八条 承担校内道路、园林绿地勘察、设计、施工或工程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任务。
第九条 校内道路、园林绿地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工程竣工后经资产后勤管理处组织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校内道路、园林绿地的养护与维修
第十条 资产后勤管理处应按照校内道路、园林绿地的等级、数量及养护、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报送校财务处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核拨。养护、维修资金由资产后勤管理处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资产后勤管理处管理的校内道路、园林绿地,由其委托或招标确定的专业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二条 承担校内道路、园林绿地养护、维修任务的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根据要求定期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资产后勤管理处应作好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设置在校内道路范围内的各类管线的井(孔)、井盖、标志,由资产后勤管理处参照城市道路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置和维护。
第十四条 禁止偷取和破坏设置在校内道路范围内的各类管线的井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非法收购各类管线井盖及其他工程设施器材。
第十五条 校内道路、园林绿地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执行紧急抢修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停靠地点的限制。
第四章 校内道路的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后勤管理处应加强对校内道路的管理和养护,保持道路设施完好。
第十七条 在校内道路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在路面上直接搅拌水泥砂浆和随意堆放物料;
(二)擅自拆除、动迁、遮挡、更改校内道路工程设施和设备;
(三)机动车在校内道路上试刹车;
(四)其他损害、侵占校内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需要在校内道路上行驶的,应经资产后勤管理处批准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校内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校内道路的,必须向资产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由资产后勤管理处核发占道许可证。
经批准临时占用校内道路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期限、用途占用。临时占用期满,应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校内道路原状;损坏校内道路的,由资产后勤管理处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占用者承担。
第二十条 需临时占用校内道路作公共停车场(点)的,须经资产后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校内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必须向资产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预交校内道路挖掘修复费,由资产后勤管理处核发校内道路挖掘许可证。
经批准挖掘校内道路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进行挖掘,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交通安全标志、防护围栏设施,并公示校内道路挖掘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完工后应立即清理场地、恢复原状。资产后勤管理处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校内道路建成后五年内不准挖掘,大修后的校内道路三年内不准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必须向资产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预交校内道路挖掘修复费,并按校内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二倍交纳维修金。
第二十三条 校内道路地下管线发生突发事故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但应及时通知资产后勤管理处,并在破路后二十四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校内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第五章 校内园林绿地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或者规划已确定的校内园林绿地的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必须向资产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校内园林绿地。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使用的,须经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审批后,缴纳恢复校内园林绿地保证金和临时使用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应及时清理占用现场,经资产后勤管理处验收合格后退回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校内树木。因特殊情况确需砍伐、移植或进行非正常修剪的,应报资产后勤管理处审核,并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报送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严禁下列损害校内园林绿地的行为:
(一)在树冠下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
(二)在树干上倚靠重物,利用树木搭盖,擅自牵绳挂物等;
(三)在树上刻字、打钉、剥、削树皮和挖树根;
(四)随意攀树折枝、采摘花果,剪、采枝条等,造成花草树木损害;
(五)在校内园林绿地内,随意停放车辆,倾倒垃圾、污水、堆放废弃物;
(六)损毁园林建筑和小品等设施;
(七)其他损害校内园林绿地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园林绿地范围内擅自设立摊点和广告。在符合该园林绿地整体功能、美观的前提下,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后勤管理处可以批准设立服务摊点和广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校内电力工程设施、给排水设施、防洪防海潮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