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一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下一条:我处举办红外测温仪使用培训
【关闭】
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学院路1号 邮政编码:352100宁德师范学院资产后勤管理处 电话:0593-2838657 传真:0593-2838657Copyright © www.ndnu.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闽ICP备100242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