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后勤处
 网站首页 | 部门概况 | 招标公告 | 后勤动态 | 制度建设 | 办事指南 | 常用下载 | 联系我们 
 国有资产管理系统 

医疗机构如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以及他们的密切接触者?

2020年05月15日 08:54  点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上一条:对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法律法规有何规定? 下一条: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过程中,对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关闭

 
后勤动态
 部门简介 
 信息公开 
 制度建设 
 办事指南 
 常用下载 

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学院路1号   邮政编码:352100
宁德师范学院资产后勤管理处   电话:0593-2838657   传真:0593-2838657
Copyright © www.ndnu.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闽ICP备10024257号